3月27日,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,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劳务工作站管理办法》近日印发,明确了劳务工作站设立与撤销、工作职责、工作制度、日常评定及工作补助等,为提升城乡劳动力输转效能,更好促进跨区域劳务协作、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提供政策支撑。
办法规定,驻外劳务工作站实行“谁设立、谁管理”原则,构建起“自治区总站+地市分站+县级工作站”工作体系,实行站长负责制,对外统一挂牌服务,设立固定服务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。主要职责是与服务区域内园区、企业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沟通机制,广泛收集企业招工数量、用工方向、技能需求等情况,组织输入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、企业、劳务经纪人,定期到输出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走访、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活动,精准对接劳动力资源供给和优质企业用工需求,实施从“家门口”到“厂门口”劳务输出服务保障等内容。
“对驻外劳务工作站按年度进行评定,评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,对连续两年评定不合格的,将予以撤销。”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办法还明确驻外劳务工作站要加强党建引领,符合条件的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,搭建教育引导党员、联系服务在外务工人员、助力经济发展的载体,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行前“三必讲”教育制度,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。
截至目前,我区在全国各地已建成驻外劳务工作站88个。(记者 马照刚)